北京乐器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北京乐器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
十
一
条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稿
完
成
后
,
由
标
委
会
办
公
室
组
织
向
标
准
利
益
相
关
方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
一
般
不
少
于
三
十
天
。
征
求
意
见
材
料
包
括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稿
、
征
求
意
见
稿
编
制
说
明
(
见
附
件
2
)
。
征
求
意
见
结
束
后
,
标
委
会
办
公
室
收
集
意
见
并
返
给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对
收
到
的
意
见
汇
总
并
修
改
完
善
标
准
,
形
成
标
准
送
审
稿
。
必
要
时
可
重
新
征
求
意
见
。
第
四
节
标
准
审
查
第
十
二
条
标
准
的
审
查
由
标
委
会
办
公
室
组
织
进
行
,
可
以
采
用
会
议
审
查
或
者
函
审
。
第
十
三
条
会
议
审
查
时
,
标
委
会
办
公
室
应
当
在
会
议
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