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乐器学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Musical
Instrument Society,缩写BJMS)。
第二条 本团体由乐器生产单位、经营企业,教学单位、演出机构以及与之相关的科研机构、文化团体和广大从事中西器乐创作、表演、理论研究、教育、乐器制作等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为乐器工作者服务、为乐器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艺术素养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坚持民主办会,发扬学术民主,倡导求真务实,团结依靠广大会员和乐器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弘扬中西乐器文化、继承和发展器乐艺术,提高人民群众的音乐文化素质,促进乐器学的发展和知识的普及;培育和举荐乐器专业人才,反映乐器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乐器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艺术文化氛围,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会管理层会议,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19号71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委托起草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自律和行业规范,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产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人大、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对企业进行资质审查提出论证意见,作为管理部门审批的依据,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三)开展器乐专业知识普及、专业培训、专业比赛、专业评价、师资培训、人才培训等级考核鉴定工作和乐器信息的收集、管理,编辑专业刊物的工作;
(四)开展器乐文化艺术的策划宣传、设计制作、艺术展演、推广应用、学术交流、科技咨询、成果鉴定、国内外艺术交流等活动;对乐器生产、制作、创新、市场进行调研评比;组织乐器鉴定、挖掘、抢救、整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工作。
(五)组织乐器相关展览,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开展合作与国际交流活动,培育国内的专业市场和特色产业;
(六)代表行业企业参加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应诉活动,或者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提出调查申请;
(七)根据本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技术规程、服务标准;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八)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可以根据本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会员与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
(十)承担政府及其它社会团体和本会会员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有创造发明或突出贡献的乐器工作者;
(四)从事乐器相关工作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有关情况,提供资料;
(六)履行章程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七)通过重要决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 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经上级单位审批方可。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